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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9日星期二

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四种形式

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四种形式

一、我们的时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现代文明时代

  社会主义是人类的美好理想,但这种理想的实现也要有一定的条件。没有条件,就不能实行社会主义。条件不同,实现的社会主义也不同。科学社会主义的长处,就在于注重研究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历史条件。由此,我们也就应当从一般地探讨什么是社会主义,进一步地转向探讨我们现在能不能实行社会主义、能够实现怎样的社会主义和应当怎样建设现代社会主义这些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弊端的深刻揭示,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对于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伟大贡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对于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条件提供了许多真知灼见,并反复强调,我们对于社会主义问题,也一定要把它作为科学问题来研究。

  综观近百年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在资本主义仍然具有历史活力的条件下,人们对于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原则上可以有三种:

  一是先走资本主义道路,再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路。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思路:只有在资本主义发展到终点,从而出现了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才能进入进入社会主义,而在此之前则只能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这种思路对我国有重大影响,有些人就是因此而主张现在要先走资本主义道路、以后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这种思路的合理性在于看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必要性。这种思路的失误则是在于没有看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也就有可能把中国引向全面发展早期资本主义的历史歧途。

  二是跨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就是斯大林理论和建国后毛泽东“左”倾思想的理论思路。这种思路的合理性在于看到了在落后国家也应当和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路的错误则是在于没有看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必要性,也没有看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历史可能性与历史必要性,因而也就在全局上导致了超越历史阶段的“左”倾错误。

  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这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这种结合行不通,因而主张以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方式克服资本主义弊端。这从当时的历史环境来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20世纪以来的人类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在资本主义仍然具有活力的历史条件下,纯粹的资本主义道路和纯粹的社会主义道路都是行不通的,只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才是克服资本主义弊端和发展现代文明的历史必由之路。

  由于这种历史必然性的作用,所以我们看到,人类20世纪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方向,实际也正是主张和实践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在西方,自恩格斯晚年在肯定资本主义生命力的前提下主张议会道路以来,西方的主要社会主义政党实际均已在20世纪内逐步地演变成了主张和实践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政党,因而西方社会现在也已演变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型社会了。在中国,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到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再到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20世纪大部分时间内的主要政治思想实际也都是主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思想,而且从根据地时期到建国初期再到改革开放时期,我们的实践也都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实践。在其他第三世界国家,除极个别国家外,事实上也都在某种程度上是主张和实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这样,从总体上看,我们现在所处的世界历史时代也就不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向上发展的历史时代,而是已经进入到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相互结合、共同发展的现代文明时代了。在这一历史时代,新社会主义实际已经内化成为了现代文明的本质组成部分,因而发展新社会主义也就成为了通向现代文明的历史必由之路。在这一历史时代,并不是“世界社会主义处于低潮”,而只是各种“左”倾社会主义模式处于低潮,而新式社会主义则已经和正在继续磅礴于全世界。

  在这一历史时代,我们所直接面对的历史必然性显然还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两个必然”,而是“旧资本主义的灭亡与新社会主义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新的“两个必然”。前一个“两个必然”是关于遥远未来的“两个必然”,因而并不能对于我们现阶段走新式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要性、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有所证明。我们过去关于“两个必然”的教育之所以比较脱离实际、因而也比较失败,这就是其中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现在不仅仍然应该在憧憬未来时讲前一个“两个必然”,而且尤应在面对现实时着重阐述关于新社会主义的“两个必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于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道路给予富有说服力的理论论证,才能真正地坚定走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因而也才能卓有成效地防止和克服各种“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应清醒地看到,这种新的“两个必然”又并不是纯粹的“自然历史过程”,而是只有在现代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政治基础、法律基础、思想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也能够同时得以逐步具备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的“两个必然”。这种“两个必然”也并不是纯粹的历史必然性,而是只有在各种必要条件得以逐步齐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两个必然”,而这些必要条件的齐聚本身又是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的,因而这种“两个必然”也就并不能保障每个国家都能实现现代化,而是只能保障每个条件齐聚的国家都能实现现代化。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坚定建设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信心和勇气,而且应当为此而付出我们的最大智慧和努力。

  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四种形式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呢?概括地说,所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效率和公平与资本主义的效率和公平相结合,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与资本主义优越性相结合,就是通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广泛深入的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而形成的“1+1>2”的新体制,就是现代文明的本质特征之所在。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有三个前提:一是资本主义仍然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也就仍然有其在这方面的优越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历史的经验教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资本主义的这种优越性,也必须充分地发挥资本主义的这种优越性。二是资本主义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均有自已的一系列严重弊端,这些弊端大多只能依靠社会主义来克服。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社会主义克服资本主义弊端的总体思路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在资本主义仍然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历史条件下,人类能够用以克服资本主义弊端的社会主义,却又只能是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具有现实可行性。归根到底,这种可行性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可行性只能依靠实践去证明,而不能只是依靠书本去演绎。所以说,真正重要的是,人类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史,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种结合的现实可行性。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实现形式也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全面阐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各种实现形式,当然不是本文的篇幅所能胜任的,但在这里我们也仍然应当对于其中的四种主要形式给予一个概要的阐述,以使这种结合的基本面貌能够得到大致的说明,并对解决当前的理论难题有所助益。具体来说,这四种形式就是:

  (一)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相结合

  按照传统观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只能实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因而也就只能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但实际上,由于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力量的介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也能够实行社会主义——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而且也能够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实现公民的普遍富裕。

  例如,瑞典90%左右的经济都是私有制经济,但因瑞典同时又实行了包括高工资和高福利在内的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所以瑞典不仅没有因为普遍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陷入两极分化的困境,而且还因实现了资本主义效率与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有机结合而实现了全民的普遍富裕。又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一方面积极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另一方面又实行“劳资合作、劳资两利”的政策,而这项新社会主义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现有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增加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而这在实质上也就正是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与发展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相结合。诚然,由于生产力水平过于低下,我国还不可能由此而马上实现普遍富裕,但这种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普遍幸福主义的公平分配的初步结合,当时已经开始导致了效率与公平的良性循环,并已有效地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

  再如,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正是主张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与发展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相结合。一方面,邓小平通过肯定“新经济政策”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表明,他所主张的所有制结构实质上就是毛泽东同志所曾主张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私有制为主体的初级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因而他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正是以这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他在1992年和1993年间关于“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 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6-1357、1364页。) 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又表明,他所设想的中国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正是发展和实行普遍幸福主义的公平分配,而并不是重新实行“三大改造”。所以说,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相结合。而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譬如现在的浙江省,一方面其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已经高达90%(当然并不完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但另一方面其公平分配、普遍富裕的水平也已居于全国领先地位,这就充分地证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相结合的现实可行性,因而也就证明了这条道路就是我们通向普遍富裕、共同富裕的理想境界的新式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

  (二)资本主义直接私有制与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相结合

  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相结合紧密相联,同时还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另一种形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直接私有制与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相结合。这种结合的原理就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实际总是通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实现的。如果私营企业主拥有产权而又没有收益权,那就等于没有产权。反过来,如果人民拥有收益权而又在形式上没有产权,却又等于已经拥有了事实上的产权。这就是说,人民占有了资本主义利润,实际就是间接地占有了这些利润赖以形成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因而也就等于使这部分生产资料事实上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但这种公有制又并不是我们可以直观到的直接公有制,即不是直接产权意义上的直接公有制,而是通过新式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而实现的事实上的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

  举例说来,假定某私营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利润率为10%,每周转1次,获利100万元,税率为50%,该企业家获税后利润50万元,国家财政进账50万元,这50万元又全部用于公共服务,最终为公民所享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企业家投入了1000万元,但却只能对于其中的500万元有收益权,另外500万元的收益权,则已为社会所掌握了。收益权决定最终的所有权。由此,这1000万元也就并不都是事实上的私有财产,而是只有500万元才是真正的私有财产,而另外的500万元,则是已经间接地被社会所占有了。这样,通过普遍幸福主义的税收和财政,这500万元的私人资本,也就间接地转变成了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定产权关系上看仍然完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实际已经不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相结合的新经济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这一点,毛泽东早在1953年分析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时就曾指出过:“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转引自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页。) 毛泽东的这些论述非常正确。私营企业的利润最终在多大的程度上为人民所享有,它就在多大的程度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只是,我们现在还可以进一步地明确,从所有制的角度看,私营企业的利润最终为人民所享有之时,实际也就是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的实现之时。

  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出,由于新型私营经济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直接私有制相结合的两重性的新经济,所以某些人士所担心的“资本主义私有化”的可能性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了,所谓“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对立”也已从根本上消融了。在这种情况下,由新型私营经济的两重性所决定,新型私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已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在这种结合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得越广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得也就越广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规模越大,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规模也就越大。资本主义的直接私有制越发展,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也就越发展。不仅如此,在有利于生产力正常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地适当提高税率,从而增加社会对于资本主义利润及其赖以形成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比重,也将逐渐地成为今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关键环节。但税率的提高,当然也一定要以归根到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前提。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有特殊的实际意义。现在私营企业所负担的不合理的重税实际主要是事实上的“腐败税”,这种“腐败税”若能基本消除,许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进一步看,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国退民进”实质上也并不是什么“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要更彻底地否定既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又不符合公民普遍利益的苏联模式,并使我们的国家进一步地走上新式社会主义的正确发展道路。由于新型私营经济两重性的存在,所以“国退民进”之后将的新局面将不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而将是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直接私有制相结合的新型私营(私营不等于私有)经济占据主体地位的局面。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并真正符合公民普遍利益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主要地只能是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这是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和社会公益领域的社会主义直接公有制,所以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均已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原则——普遍幸福主义原则的国有企业普遍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从而我们也不再以此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实际本身就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如果我们能够实现这一点,我们的整个国家就能象浙江那样更好地实现经济繁荣和民生幸福,因而我们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也就会更加无往而不胜!

  (三)资本主义企业家与社会主义建设者相结合

  新型私营经济的两重性,进一步地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家的两重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作为运用私有生产资料获取剩余价值的私营企业家,他们仍然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另一方面,作为运用间接公有生产资料为社会服务的私营企业家,他们又成为了社会主义的管理劳动者和建设者。在前一个方面,他们的企业仍然是私有私营的。而在后一个方面,他们的企业则又是公有私营的了。这就表明,在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的条件下,无论私营经济怎样发展,都不可能形成“一个资产阶级”,而至多只能是形成“半个资产阶级”。与这个“半个资产阶级”相对的另一半,则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义管理劳动者阶层,因而也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阶层。这种私营企业家阶层社会性质的两重性,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这里,有无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条件,至关重要。私营企业家群体究竟是“一个资产阶级”,还是具有这种两重性的社会阶层,进而改革究竟是失败了还是成功了,实际均取决于在私营经济获得广大发展的历史时刻能否切实实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基础的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邓小平理论的深意,实际也正是在这里。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改革就将失败,现代化就将中断,社会主义就将消亡,中国就将变成官僚资本主义的国度。反之,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则私营经济的广大发展不仅不会导致“一个资产阶级”,导致中国“落到资本主义去了”(邓小平语),而且还会因为这种私营经济的效率和公平的两重性,而使社会主义也随之获得广大发展。所以说,在资本主义仍然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历史条件下,决定一个国家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关键,实际并不是在于是否允许私营经济获得广大发展,而是在于在私营经济获得广大发展的基础上和过程中,能否切实有效地实行社会主义——普遍幸福主义的分配制度。

  (四)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

  传统观念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只能形成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也只能形成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因此,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经济互不相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最终必将导致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

  基于这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极对立的传统观念,一方面,一些人士认为,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那就不能发展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特别是不能广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另一方面,又有些人士认为,既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那就必须否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但所有这些认识,实际都是不妥当的。

  事实上,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经济并不是互不相容的,而是也可以相互结合的。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也能够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又能够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力量建立和发展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并由此而形成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新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实际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能够得到巩固和加强。而在所有这些关系之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都是互为基础的关系,而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首先,事实证明,在资本主义直接私有制和其他直接私有制占据多数地位的基础上,也能够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现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譬如,建国初期,我国各种直接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高达90%左右,但我们仍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又如,现在浙江省的各种直接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也已高达90%左右,但浙江人民的富裕程度列在全国各省区首位,而且社会很稳定,人民拥护共产党的程度很高,因而社会主义政权也很巩固。再如,瑞典直接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也高达90%左右,但以“马克思恩格斯主义”为主要指导思想的瑞典社会主义政党——瑞典社会民主党却仍然能够长期执政,并使瑞典的政治制度具有了社会主义——普遍幸福主义的功能和性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是在于:社会主义政治的真正基础实际是民意。只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社会主义政党就能通过革命战争或民主选举上台执政,因而也就能够形成和巩固具有普遍幸福主义功能和性质的政治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政治的民意基础又源于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即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使人民感到满意,人民就会支持社会主义政党执政,因而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政治的经济基础。诚然,在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之前,社会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还不可能直接地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来,但是,社会主义政党(如中国共产党、瑞典社会民主党等等)却能够通过建立这种普遍幸福主义经济制度的承诺(如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民生幸福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诺言等等)而赢得人民的广泛支持,并由此而成为执政党。诚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后,资产阶级也仍有可能试图建立或重新建立资本主义政权,但是,社会主义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却更有条件通过建立和发展新式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等途径发展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从而继续赢得人民的广泛支持,并使资产阶级也在这个过程中被改造成为资本主义企业家与社会主义建设者相结合的新阶层和新式社会主义经济的受益者,因而社会主义政权也就能够因为得到了自已的经济基础而获得巩固和加强。诚然,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现代经济的资本主义方面也仍然在客观上要求私营企业家阶层参政议政,但是,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弊端和保持社会公正的重大经济任务和社会任务所要求的却更多地是主持公道的社会主义政权,而并不是只为少数资本家服务的资本主义政权,因而社会主义政权也就正是现代文明的内在要求之所在。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普遍实行直接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制度,因而也是一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但因建立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是拥有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而我们现在又没有这种生产力,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我们现在也就不可能、因而也就不应当以此作为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诚然,按照我们所熟悉的传统观念,以落后国家的落后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但是,我们也早已清楚地了解到,这种观念实际根本就不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念,而且苏联长期实行这种经济制度的最终结果反倒是导致了共产党的变质和下台,也充分地证明了这种经济制度实际并不是巩固党的领导、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而只是社会主义政治的一种腐蚀剂。


由此,我们现在也就可以明确:我们的时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现代文明时代。在这一历史时代,我们所能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事实上只能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也只有在这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因为获得了广泛的民意支持而得到巩固和加强。因此,在我们的时代,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事实上只能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制度,而绝不是那些效率低下、腐败堕落、搜刮民脂、衰败解体的“国有企业”。其次,事实也证明,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既不会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也不会放纵资本主义经济,而是能够程度不同地改造资本主义经济,进而逐步形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并在这种经济中大体上保持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良性互动关系。

  传统观念认为,搞社会主义政治,必然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因此,主张社会主义的人士,要求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主张资本主义的人士,则又要求消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便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之发展。但在这里,传统观念所谓的“社会主义政治”,实际只是主张现在就消灭一切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政治,因而也就是超越了现时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政治。而现时社会发展阶段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政治,则是主张和实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譬如,我国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实际就是这种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着力发展了的,也正是这种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这种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当然就不再是消灭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保障资本主义正常发展的政治制度了,因而这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就并不是与资本主义经济互不相容的政治制度,而正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传统观念还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因而也就必然会使积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最终垮台,所以,只要搞社会主义政治,那就不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特别是不能广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确,如果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并最终导致了全局性的严重的两极分化,那就必然会失去人心,因而也就必然垮台。但是,一方面,如果社会主义国家只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不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话,那它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话,那它在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就还应当和能够通过实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某种程度的普遍幸福主义的公平分配等途径,限制和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发展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进而在经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在整体上建成以社会主义为主导、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并在这种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中仍然大体上保持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良性互动关系。毋庸赘言,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它能这样做的话,如果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和效果最终都是为实现公民的普遍富裕而服务的话,那么它就能够因为逐渐地增进了人民幸福而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因而也就能够获得应有的巩固和加强。

  最后,传统观念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际只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片面解读。从《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论中所谓“基础”的涵义,实际指的是“前提”。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矛盾双方是互为前提的,而不是只是一方是另一方的前提。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基础论实际也并不是单一的经济基础论,而是经济与政治互为基础论。所以,恩格斯在讲到经济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时曾经明确指出:“目的比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要具有大得多的‘基础性’,同样,在历史上,关系的经济方而也比政治方而具有大得多的基础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3页。) 这就是说,关系的经济方面和关系的政治方面都是“基础性”的,而并不是只有关系的经济方面才是基础性的;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也是经济的基础;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关系的经济方面的基础性较之关系的政治方面的基础性要大得多。因此说,从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我们不仅要讲经济基础,而且也要讲政治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简单化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进而也才能摆脱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极对立的传统思维方式。

  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根据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中,一方面,经济是政治的经济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就没有一定的政治;另一方面,政治也是经济的政治基础,没有一定的政治也没有一定的经济。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不仅是以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特别是以通过这种发展而越做越大的“蛋糕”为基础的经济,而且更是直接地以社会主义政治为基础、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政治力量(包括公民权利和工会的力量)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国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制度和作用为基础的经济。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事实上主要地是直接来自于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而并不是“经济决定论”所谓的经济“自我发展”的自然产物。所以,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没有新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没有新式社会主义的经济。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共产党“真正民主共和国”主张评析

选自马克思主义研究网:http://myy.cass.cn/file/2006010517960.html
中国共产党“真正民主共和国”主张评析
潘焕昭

  中共二大提出,在中国首先要建立一个能够体现“国内和平”、“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民主自治”等实际内容的“真正民主共和国”。就中国共产党此时对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形态、政权形式、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及其实现方式、过渡性质等基本问题或多或少、或深或浅的阐述来看,这样的民主共和国还不具备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特征,但其中的某些思路和观点,可以说是构思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前期准备。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在比较详尽地分析辛亥革命以来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及其现状的基础上,接受了共产国际的建议:“当前的第一件事便是把中国从外国的羁轭下解放出来,把督军推倒,土地收归国有,创立一个简单联邦式的民主主义共和国”[1](P27)。这份重要的政治声明指出,由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由单纯商品生产制度到资本家商品生产制度是世界共同趋势,在历史进化上有重要意义,但这种转变在中国至今尚未成为现实。中国“名为共和国家”,实际上仍是内由封建式军阀掌握政权、外为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势力所支配的“半独立的封建国家”。因此,“在无产阶级未能获得政权以前,依中国政治经济的现状,依历史进化的过程,无产阶级在目前最切要的工作,还应该联络民主派共同对封建式的军阀革命,以达到军阀覆灭能够建设民主政治为止。”其后不久召开的中共二大,将这一新认识写进了大会宣言并渗透在各项决议案中,确认在中国首先要建立的不是也不可能是以铲除私有财产制度、实现共产主义为指向的劳农专政,而是一个能够体现“国内和平”、“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民主自治”等等实际内容的“真正民主共和国”,并规定了“建设真正民主主义国家”的若干要求。
从第一次就时局发表意见提出民主政治的主张,至中共二大第一次提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口号,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共和国的议论相对集中。此后,共产党人并没有停止关于民主共和国的探讨和思考,中共中央的文件乃至党内重要人物的文章,虽然不再直接以“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名义展开讨论,关于民主共和国的设想也没有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但还是有不少零散的相关论述。就此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可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和这个民主共和国的大致轮廓:
(一)民主共和国必须由民主派执掌国家政权
中国共产党此时常以民主政治指代民主共和国,断言“民主政治当然由民主派掌握政权”,并特地解释说,民主派掌握政权绝不是指在封建军阀势力之下选出一个民主派的人物做总统,或是选出若干民主派人物组织内阁,而是要由能建设新的政治组织应付世界新环境的民主党或宗旨相近的数个党派联合掌握政权。换言之,共产党人所谓的民主派掌握政权,是“有阶级争斗和经济改造的意义含在里面”的“政治战争”,而“不单是几个人进退的问题”;“是一个阶级推倒一个阶级一个制度代替一个制度的意思,不是一个人代替一个人或是那几个人代替那几个人的意思”[2](P35-37)。
不过,在共产党人的观念中,虽然认为有可能由“宗旨相近之数个党派”联合执掌国家政权,其中却并不包括无产阶级政党,而是指资产阶级各派政治力量的联合政权。可以引为证据的是,在正式提出民主派掌握政权而国共合作尚未见端倪的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就认为,“中国现存的各政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革命的民主派,比较是真的民主派”[2](P37);在中共二大的决议中,又多次提到“封建武人是无产者和民主派公共的仇敌”,无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应该联合民主派,援助民主派”[2](P64-65);其后的一份文件中,又明文表示要“促进代表资产阶级的民主派互相结合”[2](P120)。前者将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国民党视为民主派,中者将无产阶级与民主派视为两种政治力量,后者更直指民主派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据此判断进行推理,只有资产阶级、国民党可以掌握政权。至于共产党,虽然目前最切要的工作是联络民主派共同反对军阀政治,但仅此而已,在民主共和国中有没有位置、有何位置,一概没有涉及。可以想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不认为共产党应该在民主共和国的权力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主动放弃对于政权的要求,二是为了某种目的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就当时而言,显然属于前一种情况,正如中共二大所言,“我们加入民主革命的阵线,完全是以他为达到工人阶级夺得中国政权的一步过程”[2](P63),“是解除工人农民的痛苦使工人农民到权力之路的第一步”[2](P66)。共产党内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国民革命成功后,在普通形势之下,自然是资产阶级握得政权;但彼时若有特殊的环境,也许有新的变化,工人阶级在彼时能获得若干政权,乃视工人阶级在革命中的努力至何程度及世界的形势而决定。……但是这种未来的机会我们没有预计的可能,也并没有预计的必要”[1](P436-437)。这实际上淡化了共产党人争取政权的意识和观念,使自己基本上游离于争取政权的斗争之外。
中共四大提出和论证了无产阶级掌握民主革命领导权的问题,却并不涉及国家政权。党的领袖陈独秀虽曾有过某种思想反复,但基本倾向是甘居“在野”地位,既不谋求独自掌权,也不屑于与国民党建立联合政权。
值得注意的是,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提出要“力争革命民众政权的实现”[2](P463)。相对于把国家政权完全留给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思路,这种寓意着各阶级联合统治的提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变化,从国家政权的角度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共和国的构思开始越出传统意义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框架。这是因为,国民革命的高潮使越来越多的共产党人意识到,“民族革命之客观的趋势,终于要超过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范围”[3](P475),力争革命民众政权的时机已经到来。因此,“实现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的联合统治”,“建设一个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4](P19、25),“制止”资产阶级“在革命后之政权独揽”[5](P129),成为党内比较普遍的认识。这样,与苏俄相比,国家政权中有资产阶级的位置,与欧美国家相比,在资产阶级之外又强调了劳动群众的地位,建立有别于欧美资产阶级国家也不同于苏俄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三种国家形态的思想已隐约可见。不过就全党而言,由谁来承担民众政权的领导责任依然是没有清晰答案的问题,直到1927年之后才明确指出,“以前所谓领导权仅指群众运动中的领导权,至于政权与军权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以外的,现在这个无产阶级领导权初创的形式已经不够了,现在无产阶级应当参加革命的政权,应当指导革命中的武力”[6](P594)。遗憾的是,想要超越“无产阶级领导权初创的形式”已经为时过晚。
(二)民主共和国实行国民会议制度
中共二大做出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表明此时为建立民主共和国计,无意绝对排斥议会政治或完全置身其外,虽未对议会政治和议会活动抱什么幻想,还是准备利用议会揭露武人政治的罪恶、反映一般民众的要求。无奈中国的现实是“民主革命未成功,议会政治还未确立。虽然形式上,设立了各级议会,但因为武人势力的干涉和蹂躏,常常处在破坏胁迫的恐怖之中。”[2](P74)“在北京之国会已成为封建军阀的傀儡,国民已否认其代表资格”[2](P178)。因此,中国共产党认为,“在理在势,今后都必须以人民团体亲自直接选派代表的国民会议,来代替军阀官僚包办选举的国会制度”[7](P153),并在第二、三、四、五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再三申明此种观点,且前后持论基本没有改变。主要思路是:由人民团体即全国的商会、工会、农会、学生会及其他职业团体直接推举代表,召开不为军阀势力所支配的国民会议,代表人民的意思与权能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只有国民会议“才能够制定宪法,才能够建设新政府统一中国,也只有他能够否认各方面有假托民意组织政府统治中国之权”[2](P178);由负有国民革命使命的国民党出面号召国民会议,若其不能担负此项工作,“我们主人翁的国民断不能更袖手旁观,例如上海总商会所发起的民治委员会即应起来肩此巨任”[2](P178);中国共产党“要努力使国民会议这一制度迅速实现”,其步骤是:“由各地方公团联合的国民会议促成会努力进行到全国发表政纲的国民会议,更努力进行到接收政权的国民会议”[7](P153-154)。
在极力主张并呼吁支持国民会议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参与领导了持续数年的国民会议运动。就其此时正式对外发表的言论加以审视,共产党人主张的国民会议,不只是一种以“解决目前之时局”为目的的权宜之计,更是取代国会行使职权的“德谟克拉西的人民会议”[8](P191);既是民意机关,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方可行使的立法的权力,又有组织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说到底,国民会议不是一般的议事机关,而是一种体现了各阶级联合、议行合一思路的政权形式,一种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或民主主义政治的表现形式。
关于国民会议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与民主共和国由民主派掌握政权的思路相一致,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虚位以待,将国民会议发起者和领导者的位置留给了资产阶级。尽管共产党人竭力推动国民会议运动,也期待着一般国民能以国家主人翁自居不要袖手旁观,但无论是指望国民党出面号召,还是退而求其次,希望上海总商会之类机构接手,资产阶级都是其中的主体。显然,国民会议虽被要求由各人民团体直选代表来组成(中国共产党列举的人民团体中商会也排序第一),虽被要求代表人民的意思与权能,但相当程度上是作为资产阶级共和政体而设计的,“真正民主共和国”的资产阶级性质亦由此可见一斑。
(三)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不再是“独厚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制度
与对政治制度的论说相比,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对国家经济制度的阐述和规定不多,仅有“铁路银行矿山及大生产事业国有”等纲领性要求以及统一币制、废止厘金、减轻田赋等若干政策性规定[2](P141-142)。倒是陈独秀发表于1922年9月、并引起党内同志参与讨论的《造国论》一文明确提出:创造一个真正独立的中华民国,除了“建设民主的全国统一政府”这政治创造的一半外,还有“中华民国经济上的创造”这另一半,即“采用国家社会主义开发实业”。陈独秀分析说,照中国社会的现状,开发实业只有私人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这两条道路。前者因为在欧美日本已造成不可掩饰的罪恶,加以中国资产阶级的幼稚、中国资产阶级在国际帝国主义侵略国内军阀扰乱之下难以获得发展机会的现状及其短期内无法发展到能够应付中国急于开发实业之需要的前景,共产党人不能赞成;反之,到国民革命能够解除国外侵略和国内扰乱以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所尽的力量所造成的地位,未必不大过资产阶级,以现在无产阶级的革命倾向大过资产阶级便可以推知,那时资产阶级决难坚持独厚于自己阶级的经济制度,所以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来开发实业,是国民革命成功后不能免的境界。
所谓国家社会主义的内涵,照陈独秀的说法,就是既要“由中央或地方(省及市)政府创造大的工业、商业、农业”,又“亦非由国家包办一切大小工商业,马上就要禁绝一切私人企业”,而是要让“私产自然消灭”;而“国家经营的大工商业,亦不必全集在中央,省管及市管方法(都算是公有),亦可斟酌情形定之”[9](P208、206)。这样的说法虽未免过于简单笼统,但在两个主要方面触及到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问题:国家只经营管理大的工商业,并不立刻废止一切私人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意味着允许一个时段内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并存;国家经营的大工商业可以由中央、省及市的各级政府分别管理,意味着中央和地方的适当分权。一方面依陈独秀之意,这种国家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已不再是“独厚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制度,将会同时顾及革命倾向大过资产阶级、在革命中所尽的力量所造成的地位亦可能超过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制度虽冠之以“国家社会主义”之名,实则只是在允许私人经济存在的同时增加了国家控制大企业这一要素,并没有进一步涉及不同经济形式各自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更多内容,而国家办实业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的现象。如果说,“革命民众政权”的要求开始从政治上越出传统意义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框架,“国家社会主义”(此说并不准确)的提出则从经济上再次证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国家并不绝对拒绝国有化的产业和企业,国家在经济活动中也并不缺位,但归根结底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中国共产党虽不立刻禁绝私有企业却要限制其活动范围,强调由国家开发经营具有独占性质的大工商业,更为倚重国家对发展经济的干预作用。还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此时设计的民主共和国是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执掌政权,既然如此,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社会主义也就无从谈起,创办大工商业的国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共产党人当时所谓的国家社会主义似乎应该称为国家资本主义。陈独秀自己也说,“其初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再进一步才能到国家社会主义”[9](P206)。当然,这与后来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作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成分之一的“国家资本主义”不是一个涵义。
(四)民主共和国为联邦制共和国
受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提供的样板、共产国际的明确指示以及中国政界学界相关话题多年讨论的影响,国家结构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一时期建国方案中最为具体、思路最清晰、谋划最细的内容,在中共二大的文献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阐述:“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2](P62-63)。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结构的总体设想,是内地各省的中央集权制、少数民族区域的民主自治制与整个国家的自由联邦制的统一。这一设想表明,中国共产党不是将联邦制与统一对立起来,只强调“邦”的一面而否定“联”或正好相反。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设定这种局部区域与国家整体、疆部与本部不完全一致的国家结构模式,除了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出于中国政治经济状况的考虑。一则因为中国还处于军阀割据、武人弄权的年代,各路军阀本已假借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的名义实行武人割据,若再主张本部地区实行分权式的联邦制,则“只有省称为国,督军称为王”了;二则本部各省(东三省在内)在经济上绝无根本的不同,基本上都已经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因而为统一国家、发展经济起见,“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蒙古、西藏、回疆等处则不然,不独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生活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尚处于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故不能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的武人政治之下,否则不仅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而且会阻碍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此外,疆部的经济情形不单与本部不同,它们各自相互之间也有差异。因此,中国共产党既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又反对大一统的武力统一,主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2](P111)。发表于1923年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更明确地指出: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如果说,中共二大以经济、政治和历史的原因,主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而不强其统一,并为实现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而允诺在少数民族自治邦的基础上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那么,此时则更断定多民族国家至多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而很难适用单一制,且从免受侵略和压迫的考虑出发,提出不但应该消极地承认蒙古独立,还应该积极帮助其达到真正独立自治。这种结论性的断语使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组织结构的倾向性意见一目了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在追求民主、抗衡专制独裁的意义上赞成联邦制。
就国家结构问题进行讨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何纵向配置国家权力的问题,意在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最初本不是针对民族问题而言,但中国共产党人出于中国多民族存在且民族问题复杂的现实,在关于国家结构的设计中更多地考虑到了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这与马克思、恩格斯讨论国家结构的出发点是有些差异的。但是,国家的组织原则既考虑到异种民族分布的地理因素和区域性居住的久远历史因素,又顾及到国家统一、民族平等的政治因素和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语言不同等生活因素,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列宁的有关论述。列宁主张国家体制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同居民的民族成分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多民族国家要保证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自己较大特殊性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享有自治。中国共产党与列宁当年的思路极为一致,甚至语言的表达都如出一辙,显系转述和遵循其意。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共产党不仅有意识地、自觉地吸纳了列宁这一思想,而且依据自己此时对于中国历史和现状以及少数民族特殊性的有限了解,有创见地得出了以本部各省的中央集权制和少数民族区域的民主自治制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结论。姑且不论这种国情分析及其建立在这种分析基础上的结论是否准确,单就尝试着以中国社会的现实作为认识问题的依据这种思想方法而言,与中共一大相比已经是一个很值得肯定的进步,而在不同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政策,更标示出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成长。当然,中国共产党发起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及沿江沿海地区,对分布于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了解甚少,关于国家结构的结论未必恰当,而左右列宁当年选择联邦制的最主要因素在中国并不存在,将国家结构拷贝过来也未必符合实际。
(五)民主共和国应当给予人民各项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指出,民主政治的精髓和要素,就是国家给予人民他们所要求的自由权利,包括直接的无限制的普通选举权,平民的建议权、罢官权、撤回代表权及废止法律权,妇女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社会地位上享有的男女平权,以及最为重要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的自由权。这些自由权已经“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故必须以国家法律作为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就是国家给予人民权利的证书”。“在共和名义之下,国家若不给人民以这几项自由,依政治进化的自然律,人民必须以革命的手段取得之。”[1](P318)
(六)民主共和国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国家形态
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把建立民主派执掌政权的民主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只是视其为进一步建立理想国家的一个阶梯。从政治上考虑,民主共和国的实现只不过是解除工人农民的痛苦使工人农民走向权力之路的第一步,“无产阶级不过得着一些自由与权利,还是不能完全解放。而且民主主义成功,幼稚的资产阶级便会迅速发展,与无产阶级处于对抗地位”,双方的阶级矛盾将无法调和。这时必须努力实现使工人农民获得完全解放的第二步奋斗目标,即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实行“与贫苦农民联合的无产阶级专政”,或曰“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2](P115)。从经济上考虑,“工人阶级必须取得政权方能将生产资料归之于社会公有,达到他最高的目的,所以中国无产阶级又必不当以‘国民革命’自限”,而要继续为“进于无阶级的共产社会”创造条件[2](P140)。因此,中国共产党既为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计,引导他们参加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又强调他们必须要环绕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之下独立做自己阶级的运动,“训练自己的组织力和战斗力,预备与贫农联合组织苏维埃,达到完全解放的目的”,而“如果无产阶级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强固,这第二步奋斗是能跟着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即刻成功的”[2](P116、115)。上述论点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既对中国社会、中国革命的认识有了重要的进展,又存在着理论上的冲突和矛盾。一方面体会到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确信建立劳农专政、实现社会主义需要一个“预备”期;另一方面对这两步如何衔接的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认识,似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向劳农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也可以是一个迅速而短暂的过程,甚至有可能在这种民主共和国建立之初“即刻”完成,从而使民主共和国失去存在的理由。
从建立俄国式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性宣言,到提出首先要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具体主张,是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重大进步。它表明,中国共产党不再停留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般原则性结论,其国家设想从完全依赖于马克思主义的文本,走向兼顾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不再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直接目标,而是开始在社会主义大方向下校正自己的航道,对国家模式的取舍由完全从自己的价值取向出发,转变为同时考虑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再是仅仅宣传自己的国家理念,而是提出了具体的国家主张并在某些重要方面开始越出一般旧式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框架,理论上也相当程度地介入了国家问题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国家设计中的某些思路和观点,是构思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前期准备,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国思想发展史上的阶段性成果。
然而,尽管在政治上和理论上有所前进,共产党人关于国家问题的探讨却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全党来说,虽然对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形态、政权形式、经济制度、国家结构、民族政策等基本问题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均有所关注和阐述,但还来不及很好地消化马克思主义,来不及完全发现中国革命与别国革命或者说新旧民主革命之间的诸多差异,来不及准确分析中国社会各个阶级并由此判断其各自在国家中的具体位置。尤为重要的是,在构思民主共和国的过程中,虽然为“民众政权”、“平民政权”而战的指导思想愈益明确,却对平民政府的领导者是谁、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何种地位这类敏感问题,始终态度游移暖昧。以共产党人自己的尺度来衡量,这样的民主共和国显然不具备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问题的探讨还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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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理论学刊
【原刊期号】200411

中共二大主张民族地区实行“联邦制”的原因探析